谳司则是法律审,由司法参军、检法官等官员组成,仅负责检索法律条文,提出量刑建议。
“鞫谳分司”制度为中国古代首次系统化的司法分权实践,早于欧洲近代司法分权改革(18世纪启蒙运动后的司法独立制度)约七百年。
此外,案件审结后,须由未参与审讯的官员核对供词,确认无冤后方可判决。若犯人翻供或喊冤,必须更换审判机构或官员重审,最多允许三次“移推”,这都是为了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。
接着,由推官起草判决书,须详细注明事实认定与法律依据。其后,判官对拟判内容进行庭审核查,最终由权知定判签署判决。死刑案件需报刑部复核,最终由皇帝批准。
但是元朝时,蒙古统治者以宋代司法程序繁琐为由,改由行政长官统揽司法权,正式废除“鞫谳分司”制度。明清虽设刑部、大理寺、都察院“三法司”,却未恢复宋代的审检分离机制 ,将司法权或集中于地方行政长官(如知府、知县兼理司法)。元朝时导致行政与司法职能合一,明清时期使司法沦为皇权附庸,相较宋代司法文明均明显倒退。
然而宋代司法亦存局限,法律条文庞杂繁密,官员多依赖胥吏检索法条,致使胥吏常借机操控判决。且“鞫谳分司”制度需大量司法资源支撑,财政压力使其难以在基层全面推行。尽管该制度设计精密,蕴含分权制衡防范司法腐败的思路,但受制于 “王在法上”的专制本质 —— 程序正义终究难敌皇权干预。典型示例就是宋高宗,以敕令绕过“鞫谳分司”程序,制造岳飞冤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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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见绯袍官员轻叩惊堂木,朗声复述杨权知的命令。
吴悦深知,若就此认可判词、以原告身份撤案,官府便会终止调查,眼前四位官员自不会再有异议。可若她拒不接受,这堂上四人定会依循北宋制度。判官与推官均具备独立司法权,启动独立审查。她已然明白,这四人联袂前来就是在试探自己,这也是她为何挑这绯袍官员上职时敲起这登闻鼓。
她从不怀疑这些青年官员或许怀有仁义之心,欲做拯民于水火的好官。但作为身处宦途的官员,他们必然也渴望做出政绩,借此直达天听,以便日后积累政治资本,而她就是来给他们送这个政绩来的。
念及此,她再度跪下,重重磕了三个响头。一边磕一边想,这都是一千年前的老祖宗,多磕几下头算得什么?面子算什么,又不会死。
继而抬眼望向堂上四人,语气激昂道:“民女的外甥女与谢家尚未订立婚约,不过是长辈口头约定而已,并无文字契约。且按《宋刑统》,女方若婚前已知男方患病却未及时悔婚,其后再欲悔婚便会受限。虽说‘父母之命媒妁之言’,婚姻大事由父母宗族定夺,即便女方察觉男方隐情,也须遵家族安排,否则便被视作‘违礼’。但此案牵扯后宫秘辛,关乎皇嗣安危,我等岂敢认下谋逆之罪?此乃十恶不赦之首罪,民女等宁死不撤案,定要坚持上告!”
若依杨日严所断,将此案定性为商人狡诈使诈,朱家唯有忍气吞声认下这门亲事,就此息讼。但吴悦偏要将事情闹大。她深谙此中关键:唯有闹得沸沸扬扬,方能迫使官府因担忧此案确与皇嗣安危、国祚根基相关而不敢轻忽,不得不介入严查。
就如后世某位李姓商人一样,将所持港口都打包卖出,如果是因为亏损,那就是正常商业售卖。但是那李某人背后肯定牵扯政治图谋,那就断不能简单看做一个商业行为了,需要将这买卖根据《反外国制裁法》《反垄断法》和《国家安全法》依法审查。
待吴悦愤慨激昂陈词完毕,堂上四位官员皆不自觉松了口气,似是唯恐这两个小娘子被威慑后就此撤案。
吴悦见状暗自发笑,她还怕对方不敢接呢,到底是年轻官吏,既有行事的冲劲,亦有仕途进取之心,倒合了她的盘算。
端坐正堂的绯袍官员终于展颜,朗声道:“劳烦吴小娘子与朱小娘子这几日暂居开封府,可遣家中仆人前来照料。”
吴悦道过谢,当然不能回家。若是那朱叙强压着大姐,上门讨要孙女,以祖孙之情、母女之亲强迫撤案,只会横生枝节,更添事端。忙将自家住址告知,与堂上四名官员行过告辞礼后,便由一名衙役领着她与朱涴妤往开封府西院的临时证人所而去。
此处早有女使等候,这开封府设“女使”一职,多由官方认证的官媒充任,专司协助涉讼女性事务。若遇女性人身侵害案件,更会差遣稳婆前来查验伤情、验明身份。
待二女离去,王砺、吕瑞如等人皆振奋难抑,仿佛已见仕途曙光。若能借此案入了上峰与官家的眼,晋升之途便不再是空想。四人议定,须得暗中将诉状所列物证、人证细细核查,务必在案中崭露头角。当下便分工协作,各自遣人四下收集相关情资去了。
到了晚间,王婆与青枣二人果然带着刘耘娘等人收拾的被褥吃食前来,主仆四人均住进开封府西院。
许是涉讼女性本就不多,这临时住宿区显得颇为冷清。门口有衙役昼夜看守,否则吴悦倒想在府衙内四处走走。毕竟这可是原汁原味的宋代官署,放在后世,最早遗存的也只有建于元代的南阳府衙,不过现存建筑多为清代翻修,其中女囚牢里陈列的满清刑具,可是让小时候的她做了不少噩梦。